本 期 导 读
预警信息:
REACH出台首份授权物质清单
印度开始对中国化工原料征收反倾销税
外购甲醇制烯烃面临机遇
欧洲PVC市场仍受制于疲软的建筑市场
伊朗计划向南美洲出口石化产品
中国应慎重选择HCFCs替代品
欧盟决定对三种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新一代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工业化技术成果在京发布
聚氨酯等使全球有机磷阻燃剂增速达20%
REACH新一轮执法审查项目锁定混合物配方
ECHA更新2010年现有REACH物质名单
专家与企业:
化肥行业进入商标侵权纠纷案高发期
2010年11月30日:化学品管理革命的一个里程碑
法律法规:
石化行业“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初定
商务部公布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
REACH出台首份授权物质清单
9月22日,欧盟REACH委员会达成两项授权关键协议。会议通过了ECHA提出的法规附件XIV首份授权名单的优先提议物质,但这份名单不包括短链氯化石蜡(SCCPs,short-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SCCPs没有入选是因为,REACH委员会认为该物质已经纳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防治持久有机污染物(POPs)长期跨国公约的管辖范围。
下列六种物质须按REACH附件XIV进行授权:
物质名称 |
申请截止日期 |
日落时间 |
备注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30个月后 |
48个月后 |
通过对可能暴露途径充分的控制来授权. 建议为艺术家油画豁免 |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
30个月后 |
48个月后 |
通过对可能暴露途径充分的控制来授权. 建议为艺术家油画豁免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 |
30个月后 |
48个月后 |
通过对可能暴露途径充分的控制来授权. 建议为艺术家油画豁免 |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
27个月后 |
45个月后 |
只通过社会-经济方式来授权(PBT). |
二甲苯麝香(Musk xylene) |
24个月后 |
42个月后 |
只通过社会-经济方式来授权(vPvB) |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MDA) |
24个月后 |
42个月后 |
只通过社会-经济方式来授权(无临界致癌物).建议为艺术家油画豁免 |
企业须如需申请授权,必须严格遵守物质授权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又称日落时间)。REACH委员会现已批准ECHA提出的所有授权物质申请日程表,但由于多数成员国考虑到HBCDD授权可能对生产和使用聚苯乙烯保温板的下游建筑行业用户产生较大冲击,并且各国节能减排计划也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故而HBCDD的申请时限获准比提议再延长9个月。
此外,REACH法规附件XIII为PBTs(持久性、生物累积和毒性)和vPvBs(高度持久、高度生物累积)类物质设定了分类标准。法规附件I修订了有关物质评估和化学品安全报告编写的条款。法规附件XVII规定了有关物质、配制品和物品制造、使用和投放市场的一系列限制条款。附件I为适应CLP法规和新的REACH法规附件XIII做了稍许修改。REACH法规附件XVII的两款规定——第44条二苯醚(diphenylether)、五溴衍生物(pentabromo derivatives)的使用和第53条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被删除。删除条款涉及的这些物质已经纳入欧盟POP法规公约。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和PBTs、vPvBs标准,主管当局或工业界都可以使用“证据权重”的方法评估物质授权的优先等级。REACH委员会内部的争论主要在于授权申请时限。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高级化学品政策官员在评论中建议企业尽快为授权物质寻找更安全的替代品。
印度开始对中国化工原料征收反倾销税
据印度《商业标准报》9月27日报道:印度政府27日宣布,开始对中国生产的部分化学品征收每公斤0.671美元的反倾销税,涉及的产品主要是用于制造家用日化制品的化工原料。据了解,这一政策将至少执行到明年3月20日。
印度反倾销当局声称,此类商品进口量在08-09财年间进口量比三年前翻了近两番,印度当局因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中国出口商涉嫌倾销。
外购甲醇制烯烃面临机遇
近年来,国内甲醇产能过剩带来的低价格和充足供应使外购甲醇制烯烃经济性上可以接受,甲醇制烯烃可以成为石脑油裂解制烯烃装置扩能改造的方案之一,随着外购甲醇制烯烃示范装置的建设,甲醇将成为我国低碳烯烃新的原料来源。
外购甲醇制烯烃成本有优势
神华包头煤制聚烯烃装置于2010年8月投产,标志着在煤炭资源优势地区以煤为原料生产聚烯烃的一体化商业装置成为现实,而宁波禾元18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和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8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今年先后公布,以外购甲醇生产烯烃成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化工企业替代石脑油制烯烃和外购成品获得乙烯和丙烯原料来源的新选择。
由于烯烃分离及下游装置都可以共用,并且甲醇制烯烃工艺低碳烯烃收率高,只需要新增一个甲醇制烯烃单元就可以实现大幅度提升乙烯和丙烯产能。甲醇制烯烃技术的成熟使外购甲醇制烯烃装置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行性。
原料甲醇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甲醇制烯烃的成本,我国甲醇产能充足,现货价格从2008年4季度至今大部分时间价格低迷。据亚化咨询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甲醇产能2915万吨/年,而2009年我国甲醇产量1123万吨,产能过剩十分明显。国内甲醇产能的过剩加上进口甲醇的大量涌入,近两年来我国甲醇价格一直低位徘徊。
与煤炭产地建设的煤制聚烯烃项目相比,外购甲醇制烯烃装置省去了前面的煤气化和甲醇合成工段,也省去了下游的烯烃聚合工段,相应地投资也要小很多。以18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规模为例,煤制聚烯烃装置的投资近200亿元,而外购甲醇制烯烃装置的投资估计在50亿元左右。
扩大原料来源
建设外购甲醇制烯烃装置最大的挑战在于是否能够获得充足和廉价的甲醇供应。为了保障甲醇的供应,外购甲醇制烯烃装置必须开拓多元化的甲醇供应来源,国产甲醇与进口甲醇都应该列入考虑范畴。
进口方面,到2012年全球甲醇产能将超过7000万吨/年,届时全球范围内甲醇产能过剩将成必然。由于美国和欧洲等地区甲醇消费能力增长有限,全球主要甲醇生产商将加大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销售力度,有利于我国外购甲醇制烯烃装置原料供应的保障。
考虑进口甲醇时,不能忽视国内对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的影响。2009年6月,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6月24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6月24日,中国商务部公告,决定反倾销立案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截止日延迟到2010年12月24日。届时如果认定存在倾销行为并采取措施,将大大增加国内企业采购进口甲醇的成本。
欧洲PVC市场仍受制于疲软的建筑市场
欧洲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建筑收益比年初略有改善。不过,该消息并未给欧洲PVC行业带来惊喜,他们认为这种利润难以持续。西北欧一家生产商表示,尽管今年以来PVC利润都维持在100欧元/吨左右,但原材料费用和运营成本增加,而销量却大幅下降,企业利润率仍处于去年12月水平。要想获得合适的运营利润,价格需上涨100~150欧元/吨,但目前市场消化能力不强,这种期望在年底以前不可能实现。
产业链下游也发出同样的感叹。奥地利一家大型PVC管道生产商将市场称为“销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战斗”。他说:“如果PVC价格上涨,我们很难将涨价压力传递给下游用户,因为总有销售商为取得更大市场份额压价售货。”
德国特种PVC生产商表示,西班牙门窗型材和管材级树脂消费量最低点比2008年的最高点下跌了40%,且至今没有改善迹象,部分销售商无奈关闭了该地的销售点。此外,意大利、爱尔兰、希腊以及匈牙利的市场需求和价格也表现不佳。
西北欧地区今年5月的销量同比上升了5%~6%,尽管如此,欧洲PVC生产商对未来仍持谨慎态度。较为普遍的看法是,需求改善是受政府财政刺激计划推动,实际需求却并没有真正改善。一位德国生产商称,目前对型材的良性需求主要来自俄罗斯,因为该国政府要在一年内新建70万~75万套住房,并将对原有建筑翻新。也有少部分人持乐观态度,认为销售同比增长表明经济复苏明显,并将进一步扩展到建筑业。
不过,几乎所有人都意识到,欧元汇率走低给市场提供了有利支撑,欧洲出口企业将迎来机会。
伊朗计划向南美洲出口石化产品
伊朗石化产品贸易公司总经理17日表示,该国不久将向巴西出口本国的第一批石化产品。该经理称,为了获得本国石化产品更多新的出口目的地市场,伊朗日前确定了新的目标市场,例如非洲和南美洲。他指出巴西和阿根廷将是伊朗石化产品今后的潜在购买者。另外,伊朗最近向埃及出口了第一船石化产品。同时伊朗和埃及时下正在谈判另外5种伊朗石化产品的出口事宜,其中包括聚丙烯、甲醇和尿素肥料。
伊朗出口非洲的石化产品数量目前仅占非洲石化产品市场的1%。伊朗目前的石化产品产量占中东地区的25.8%以及占全球产量的2.4%。伊朗计划在本伊朗历年结束前(2011年3月20日)生产4400万吨石化产品。
中国应慎重选择HCFCs替代品
清华大学热能系史琳教授在“第三届2010中日热泵与蓄热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了题为“中国今后的冷媒使用以及管理的动向”的报告。她说,中国HCFC的替代的量比较大,压力也是很大,在国际的形式还没有明朗的形势下,中国应慎重的选择HCFC的替代品。
史教授对于中国替代之路提出了鲜明的观点,这些观点非常适合业内企业深思。史教授的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中国面临的挑战
在中国,HCFC生产和消费总量的80%以上,据中国制冷空调协会2008年统计,家用空调中使用HCFC22约为5.71万吨,商用空调中使用HCFC22约为4.13万吨,HCFC总使用量为10.46万吨,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增长,预计2013年的冻结用量为13.81万吨,所以,必须尽快明确替代路线,研究适合的替代技术。
中国冷媒近期发展的考虑
目前HCFC冷媒替代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首先,低GWP的不饱和的HFCS替代物可获得性的可能性模糊,其使用范围未知,发展前景和预期进展不详。再有,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众多企业是否能够可靠、可持续的得到稳定的足够的替代资金、技术转让的可能性太小、新替代品的开发研究周期和制冷工质回收,再生和销毁体系的建立不明朗。尚未建立HFCS的替代机制,又提出HFCS可能削减问题,加重了企业的技术压力、经济压力和市场的紊乱度,如何摆脱对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依赖。
关于可燃性冷媒,尤其是碳氢化合物的应用问题,可以更开放的态度来对待
从目前的情形看,一些低GWP的合成冷媒如HFC32、HFC152a、HFC1234yf实际上与HC290等碳氢化合物一样均具有一定的可燃性,只是比HC290等碳氢化合物的可燃性弱一些,但在禁止可燃性冷媒使用的某些国家的标准或法规里,它们的允许量是不同的,但在允许量的范围里,它们的使用条件却是相同的。在国际标准或区域国家标准允许可燃性冷媒使用的范围内,中国的制冷替代冷媒的选择应更开放些。
在不减少制冷空调设备的制冷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重视在过渡时期内的自我保护作用,既履行蒙约的国际义务,又能减轻压力和负担。在减少充灌量、减少泄露量、优化制冷系统结构参数、强化传热、有效减少阻力和合理流道等技术措施方面,可以减少HCFs的消费。
中国冷媒的总体发展战略
掌握核心技术是确保行业冷媒替代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国应全面推进冷媒替代技术的自主开发研究,并合理规划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技术路线和产品结构链。抓住当前的机遇,发展我国自主的绿色替代品,从政策层面上,提到应有的高度,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和市场竞争机制;从财政层面上,在研发经费、市场推广、实际应用等方面,采取税收、补贴、贴息贷款等优惠手段;从技术层面上,本着全国一盘棋,在制冷剂研发、系统匹配优化、样机检测、标准修订等领域,有计划、有组织的协调攻关。
中外的国情不一样,制冷剂替代面临的对象不一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时间上也是不一样的,中国在对制冷剂的整个管理,还有在追求制冷剂系统的高效来减少对制冷剂的依赖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来源:中国化工网)
欧盟决定对三种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欧盟反倾销委员会13日对从中国进口的高强力纱、PET塑料和三聚氰胺三种产品分别作出反倾销决定。
根据这一决定,欧盟将对中国高强力纱征收最高约14%的正式反倾销税,为期5年。高强力纱被用于制造传送带、汽车轮胎和安全带等。一名欧盟官员透露,欧盟成员国代表在是否征税问题上分歧严重,但按照欧盟反倾销规则,弃权视同赞成,支持征税的一方才得以胜出。
欧盟反倾销委员会当天还决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PET塑料征收正式反倾销税,为期5年。欧盟2004年8月决定对中国PET塑料征收正式反倾销税,原计划下月到期。PET塑料主要被用于生产饮料瓶。
欧盟反倾销委员会同时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三聚氰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超过50%。
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表决结果不是欧盟的最终决定,但由于该委员会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其表决结果基本反映了欧盟成员国的意见,通常会被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欧盟部长理事会采纳。反倾销措施一旦在欧盟官方刊物上正式公布,将立即生效。
最近一段时间,欧盟针对中国产品频频动用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保护主义风气有所抬头。
在上周于布鲁塞尔召开的第八届亚欧首脑会议上,亚洲和欧洲国家领导人一致表示,应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新一代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工业化技术成果在京发布
10月26日,省政府和中科院在北京举行“新一代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工业化技术”成果新闻发布会暨工业化示范项目技术许可签约仪式。
乙烯、丙烯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化工产品,一直以来生产乙烯、丙烯需要消耗大量石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一代甲醇制取低碳烯烃技术以煤替代石油为原料生产乙烯和丙烯,和第一代技术相比,新一代技术的甲醇转化率达到99.97 %,能源的转换和利用率更高,处于国际领先水平。这项技术对于我国减少石油进口、实现“石油替代”的能源战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一代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工业化技术是由陕煤化集团、中科院大连物化所和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今年6月联合在陕西实验成功的,新闻发布会上,共同拥有这项成果工业化技术产权的这三家单位,与陕西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技术许可合同,蒲城年产180万吨甲醇、70万吨甲醇制烯烃项目将首次使用这项新技术,标志着新一代甲醇制取低碳烯烃工业化技术从实验室向规模化、工业化的生产迈出了关键一步。
聚氨酯等使全球有机磷阻燃剂增速达20%
聚氨酯取代溴系和下游增长带动全球增速达20%。由于溴系阻燃剂在燃烧时会释放出有毒气体,欧盟ROHS法令、IPC草案等都已经提出限制其使用,世界大型电子产品制造商如惠普、戴尔等承诺未来逐渐停止使用溴系阻燃剂,而有机磷阻燃剂是目前最好的替代产品,加上下游聚氨酯和工程塑料本身的高速增长,未来全球有机磷阻燃剂增速有望达到20%。
国内阻燃剂未来或爆发式增长。国内对阻燃安全的认识不足影响了阻燃剂的消费,但也导致严重的后果:08、09年我国每千起火灾死亡人数分别为10.3和8.5人,而大量使用阻燃剂的美国仅为5.3和6.2人。我国2006年出台《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国家标准,2009年央视配楼火灾和成都公交大火等影响较坏的事件也再次提醒公众的防火安全意识,未来国内阻燃剂市场或呈爆发式增长。
有机磷阻燃剂的世界龙头,国内第一。公司现有有机磷阻燃剂产能5.2万吨,占国际市场份额约10%,居国际前列;相对国内有机磷阻燃剂总产量占比约40%。陶氏、拜耳、巴斯夫等国际化工巨头均是公司客户。产能大幅扩张,毛利率水平提升。公司09年销量4.56万吨,预计10-12年阻燃剂产量分别达5.55、8.35和10.35万吨,产能扩张速度年均31.4%。新产品BDP、RDP、PEPA和TRIMER等将改善公司产品结构,同时未来毛利率空间将得到较大提升。
REACH新一轮执法审查项目锁定混合物配方
ECHA执法信息交流论坛(Enforcement Forum)25日会议期间,按预期宣布了它的新执法项目REACH-EN-FORCE 2。新项目目标将是混合物配方的REACH和C&L(分类和标签)应对。
审查人员将特别检查按配方配制的混合物物质在供应链上的相关义务以及CLP通报情况。上市的混合物中的物质是否进行了注册或预注册也将是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此外,新项目还将大力普及增强下游用户履行扩展安全数据表(SDS)的义务。为简化执法流程,欧盟各成员国所有项目协调人员都将于2011年1月底参加一次培训课程。
论坛总结了ECHA理事会联络小组(DCG)的工作,特别探讨了注册人遇特殊困难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解决办法。论坛强调,执法主管部门有责任根据本国执法特点评判违法案件,但需要考虑DCG的意见。
CLP进阶培训是论坛成员的关键培训内容。这些培训也将在明年1月开展。
REACH审查信息门户(Reach Information Portal for Inspectors, RIPE)研讨工作组计划到今年年底展开审查工具的性能测试。
论坛还讨论了限制条例的执行情况和特定限制提议的意见草案,特别是针对轮胎中含多环芳烃碳氢化合物(PAHs)的填充油的限制审查。目前评估REACH限制条例应对情况的执法工具已经成功部署。
下一届论坛会议将在2011年3月1至4日期间召开。
首轮REACH执法项目成果现可查询。
ECHA更新2010年现有REACH物质名单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21日更新公布了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已有注册意向的REACH物质名单。所有4,742种物质信息涵盖4种类别:已提交完整注册卷宗的物质(Full)、现场分离中间体(OSII)、可转移分离中间体(TII)和尚未注册的物质。名单还注明,物质领头注册人是否通报ECHA,物质已知或未知。
制造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还可通过名单上的网页链接,向ECHA通报名单“遗漏”了哪些对自己重要的物质,或提名自己作为该物质的领头注册人。
这份名单将定期更新,截至欧洲时间10月21日,共有2,128个物质已完成注册。
化肥行业进入商标侵权纠纷案高发期
今年以来,化肥市场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4月,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施大壮公司的“施大壮”名称纠纷;5月,德国巴斯夫公司与湖北祥云集团“红狮犸”商标纠纷;7月,临沂市史丹利化肥有限公司营销人员诉自己的双鹰图形被仿;8月,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因“美盛嘉吉”商标向经销商王荣祥提出诉讼……商标纠纷愈来愈多,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
侵权形式可分两类:
为傍“大款”,故意侵权型。
此原因引起的纠纷案众多。今年8月,美国美盛化肥有限公司起诉王某案就是其中典型之一。据了解,美盛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磷肥和钾肥生产商之一,也是全球500强企业之一,在中国拥有“嘉吉”和“美盛”两个商标的所有权,其中“嘉吉”商标在中国仅授权云南三环中化嘉吉有限公司使用。两商标在中国都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但树大招风,我们公司的‘嘉吉’和‘美盛’商标在国内频遭仿注、冒注。”美盛公司法律部品牌保护专员杜常海说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有的仿冒者把“嘉吉”和“美盛”商标加入一些文字,甚至用颜色或粗体突出“嘉吉”和“美盛”,或做成与其相似的文字注册成新的商标,有的则直接将“嘉吉”和“美盛”在企业名称中,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无意侵权型。
这类案例也有相当一部分,“烟台五洲丰”便是其中典型之一。据了解,“五洲丰”商标是烟台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23日注册申请,2006年“嘉禾农资”将“五洲丰”商标转让给烟台施得富公司后,施得富一心开拓市场,很快将“五洲丰”打造成了中国肥料行业的知名商标。但没想到的是,2007年5月,“烟台五洲丰”突然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河南三高”向商标委提出,撤销“烟台五洲丰”第1901616号“五洲丰”商标,原因是“河南三高”在“烟台五洲丰”之前就注册了“五洲丰”商标,“烟台五洲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注册时根本不知道河南也有‘五洲丰’的商标存在,而且至今河南‘五洲丰’还默默无闻。而且他们生产的是农药,现在看到我们品牌做大了,他们想拿过去自己做肥料。”烟台五洲施得富肥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学江表示。
企业商标意识淡薄
其实商标纠纷其实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广东省内两家复合肥龙头企业芭田公司与福利龙公司为了“蓝复”商标对簿公堂。近年来,商标纠纷案更是愈来愈多,愈演愈烈。
缘何越来越多的化肥企业会陷入商标纠纷的泥潭?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早些年,特别是肥料供不应求的年代,企业品牌意识淡薄,生产出来的肥料无论用何名都能销售出去。而如今,化肥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农民的品牌意识也开始变强,山寨品牌生存空间变得狭窄,“要生存,他们只有傍大款,商标纠纷因而也就多起来。”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李昊峰说:“其实傍名牌的行为在各行各业都很多。我曾买到过‘康帅博’方便面,仿的就是‘康师傅’方便面。这种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反映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危机。而化肥行业的仿冒现象正是其中的一个缩影。之所以盛行,也正是看到了目前的农民没有很好的辨别能力,而名牌的价格相对来说比较高,部分厂家因而对此趋之若鹜。”
深圳市中原力和专利商标事务所王英鸿律师认为,被侵权者对商标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引发纠纷的主因。她介绍,从业10多年代理过多起商标纠纷案,发现目前企业普遍缺乏商标保护的意识,申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便感觉万事大吉,很少关注自己的注册商标是否侵权或被侵权,直到侵权事件发生才去“不情愿”地应对。“这样势必会让侵权分子肆无忌惮。”
王英鸿认为,为了防止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采取切实可行的商标保护措施是当务之急。
对此,她建议,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二是及时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公告,认为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三是及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四是发现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当然,不少人还表示,管理商标注册登记的政府部门对频发的商标纠纷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商标注册时,管理部门在对新申请的商标是否可能对已有的商标构成侵权的审核上不严。”
商标纠纷没有赢家
商标纠纷中没有赢家。侵权者最后或者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者被纠纷官司缠身,而被侵权一方即使赢了官司,也耗去了大量的人力无力。
商标纠纷中,被侵权者自然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美盛公司的杜常海说,涉嫌侵权者山东聊城市的王荣祥,原本是他们公司的客户,他所在地区一直是美盛公司的重点市场。2005年他将“美盛”、“嘉吉”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标,用于化肥生产和销售,而且价格卖的低很多,但农民以为王某卖的还是美国美盛公司的产品,使得真正的“美盛”肥料销量直线下滑。
他还表示,最严重的是这些仿冒者给公司造成的品牌伤害。“有次,我们接到用户投诉,反应我们的产品出问题了,公司赶紧派人过去看,发现是仿冒我们商标的厂家生产的。这样的事情多了,美盛在农户心中建立起来的品牌就要毁于一旦。”
而德国巴斯夫公司与湖北祥云集团“红狮犸”商标纠纷更是令双方“两败俱伤”的一个很好例证。
今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以湖北祥云集团“红狮犸及图”与德国巴斯夫公司的“狮马”商标因文字部分相近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撤销了湖北祥云集团“红狮犸及图”在相关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而湖北祥云认为,他们拥有的“红狮犸”品牌已获得“湖北省驰名商标”,是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结晶,如此判定太不合理,并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撤销判决。
“商标纠纷案中,双方都需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快则一年半载,慢则耗时3-5年都有可能,这期间无疑会耗费双方许多的人力和物力。”王英鸿说。
(来源:中国化工网)
2010年11月30日:
化学品管理革命的一个里程碑,但不是终点
随着11月30日截止日期的临近,2010年REACH注册活动即将接近尾声。企业期待着准时收到ECHA发布的所有物质注册号,以便保证产品顺利上市和经营正常运转。但荷兰应用科学研究(TNO)机构的两位专家说,这一切并不是终点。
获得注册号并不意味着今年一个物质的注册之路就此停步。即便拿到了注册号,如果不注意卷宗完全合乎法规要求的后续维护,也可能导致注册撤销。
企业今年的注册卷宗将受到监管人员的复审和问询。接受审查的卷宗必须在ECHA规定的时限内向审查人员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答复。
主管当局如果在符合性审查和/或注册卷宗评核中没有得到令其满意的企业回复,最终会导致以下后果:
1、 物质被特指为限制或授权物质(取决于物质属性);
2、 成员国执行机构要求对物质仔细检查。此情况已经发生;
3、 对物质进行彻底评估。
企业回复ECHA审查问询时需考虑周全。切勿故意或因疏忽之原因简短草率地回复问询或拖延回复时限,否则监管人员有理由质疑注册卷宗的符合性和完整性。不合规的卷宗可导致ECHA对企业施加制裁,甚至可能撤消注册号。如果只是领头注册人的卷宗不合规或是所有合伙注册人的卷宗都不合规,则采取留待观察的办法。如ECHA对不合规的卷宗施加制裁或采取进一步措施,企业受到处罚的情况可正式通报,也可非正式披露,但无论怎样,都将使企业的商业声誉和财务信用遭到重大打击。切忌回避审查问询。企业回复审查问询要尽可能做到充分、恰当和全面,证明卷宗的法规符合性不仅要满足法律字面意义而且要服从法律精神。
下文拟分析企业可能遇到的一些障碍。
检测问题
卷宗评估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企业知道,所有检测项目都必须经过仔细慎重的计划和核定。如企业检测项目未通过审核,主管当局一般建议做另一个替代检测方案,但也将引发更多问题。例如,企业提议生殖毒性测试,但主管当局建议采用限制更严格的胚胎测试而不是完整的动物实验,但是实验结果的可靠性也就可能打了折扣。所以企业该怎样应对?
另有一个问题是,2010年注册截止时究竟会收到多少测试方案?就目前已知信息来看,业界认为最终提交的测试项目会相当的少。因为现在许多物质已经使用了替代方式,主要是数据的交互读取(read-across),来填补数据空缺。
目前除了交互读取外,几乎少有官方认可的测试替代方法,因此业内人士相信企业将用审慎的态度对待和利用交互读取方式。工业界有部分声音担心ECHA审查人员可能更加关注法律上的绝对定义,而不是科研本身不确定性推导出的合理论证。
不管怎样,企业还是应该及时把握当局监管者在测试和交互读取上的相关政策倾向,做到准备充分,灵活应变。
化学品安全报告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更新化学品安全报告(CSR):
1、 注册人数量或联合提交数量发生重大变化;
2、出现物质用途风险相关的新信息(如毒性、生态毒性、降解、代谢产物、暴露、释放);
3、注册人需要为物质添加新用途。
ECHA在2010年截止日期前已对指南更新设置了延缓公布。但,一旦公布更新文件,官方或实际操作上的反响将会怎样?文件只要公布就会成为行业标准,例如,将要在2011年1月公布的指南新文件怎么能对2010年注册活动产生正式影响?
ECHA在宣布暂缓公布十项指南更新文件时说道:“这些更新[指南]文件的发布可能触发企业相继更新自己的注册事宜,企业是毫无迟疑地[…]。企业必须清楚,万一自己未能及时更新不符合指南要求的注册卷宗,自己将要面对的评估或制裁措施。”因此,企业需要妥善制定指南更新的跟踪计划,判断是否需要相应更新注册卷宗,以及紧随ECHA公布的快速反应机制。这对后注册项目来说尤其困难!
审查人员一般使用CHESAR(在IUCLID 5程序中制作CSR的一个插件),利用CHESAR的结果必定与企业自己的计算有所不同。企业注册CSR在审查过程中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1、计算的方式差异,包括基于推算得到的结论,如参数默认值等;
2、模式本身的有效性,例如,企业会使用非EUSES模式,但根据REACH法规,企业的模式是未经过验证的。
授权和限制
授权和限制程序同样需要企业认真对待注册后期的系列维护。所有注册人都可以而且应该提前计划怎样应对潜在候选清单物质。企业必须清楚了解这些潜在候选物质,并审慎地分析哪些物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监管人员可能会问注册人这样一个问题:你的企业会如何考量发生疑问的可能性?
一个完备的2010年注册后期卷宗计划应包括对可能优先受审(即完整性检查和/或物质评估)的卷宗类型的考虑。这些卷宗类型涉及:
1、 高关注物质(如CMR物质)或具有不安全用途的物质(RCR>1);
2、大量交互读取数据;
3、特定(无数次)豁免;
4、广泛的使用场景(如,物质用途多样且人体可直接接触物质或物质的释放量)
总之,卷宗符合越多上述描述特征,受审查的几率也就越大。
企业应该怎么做?
推荐所有注册企业注意:
设置一个强健的适应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注册后期项目,项目应考虑以下需求:
1、制定一个清晰的企业策略——关于注册后期对企业有关键意义的物质;
2、设定充足的预算并组织一个有经验和有资质的REACH专家团队来应对注册后期系列问题(需要不断调配资源);
3、选定资深的项目经理负责企业注册后期项目,有系统的、定期的、综合的监管和汇报;
4、准备必要的注册联合体和SIEF程序和手续,企业内部也需要,受到监管人员问询或要求更新注册卷宗时,从容应对,降低慌乱的风险;
5、保证ECHA邮件即时达到注册人REACH-IT邮箱和/或企业的联系邮箱。不要应为技术原因耽误了重要的邮件信息;
6、SIEF、注册联合体及企业(或其他相关法人)之间签订清楚明晰的注册后期联络协议;
7、联合注册人应核实领头注册人和/或注册联合体具备快速传达ECHA决议或问题的联络制度;
8、通过唯一代表注册的进口企业应核实自己的唯一代表也在积极跟进这个项目。 (来源:旭瑞技术)
石化行业“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初定
2010年,化工行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预计降到2.216吨标准煤,与2005年相比下降约38.63%,能够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但是,石油和化工全行业实现节能目标的难度比较大。这是从10月13~14日在京召开的石油和化学工业节能技术交流及投融资大会上了解到的。出席会议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勇武要求,石油和化工行业要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据李勇武介绍,“十一五”期间,全行业特别是化工行业的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按照工业增加值计算,化工行业能够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但同时,李勇武也指出,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重点耗能产品,能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还很大。如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平均能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在5%~15%。
李勇武同时就“十二五”期间石油和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做了部署。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0%~45%的承诺,石油和化工行业必须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年均工业增加值能耗递减4.07%、化学需氧量(COD)下降8%、氨氮(NH3-N)排放量下降15%、工艺过程的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下降5%。“十二五”期间,石化行业将以提高能源利用率、建设节能型产业和企业为目标,以调结构、转方式、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有效推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目前,中国石化联合会已经提出《“十二五”石油和化工行业节能规划研究报告》,此外还正在编制行业节能技术实施方案,包括先进煤气化节能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石油和化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大型密闭式电石炉改造内燃式电石炉实施方案、合成氨综合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等,计划由工信部发布实施。
商务部公布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
2010年10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1号公告,对甲醇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决定对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终止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公告说,经调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
根据初裁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3%-37.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