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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海关总署、商务部: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海关编码调整

发布者:烯烃及高端下游   时间:2021-09-14   来源:   点击:829
okok导读: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企业在向海关申报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时有调整。

2021年9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保证金。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57.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其他美国公司            65.3%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9月10日
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25号公告后,海关总署也紧随发布了2021年第69号公告,企业在向海关申报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时有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9号(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其他单烷基醚(税则号列29094400)时,乙二醇甲醚、二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二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丙醚、二乙二醇丙醚、乙二醇己醚、二乙二醇己醚、乙二醇异辛醚、二乙二醇异辛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40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400.90。

自2021年9月1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其他醇醚及其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税则号列29094990)时,三乙二醇甲醚、四乙二醇甲醚、三乙二醇乙醚、丙二醇乙醚、二丙二醇乙醚、丙二醇丙醚、二丙二醇丙醚、丙二醇丁醚、二丙二醇丁醚、三丙二醇丁醚的商品编号应填报29094990.10,其他商品应填报29094990.9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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