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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多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印发!

发布者:烯烃及高端下游   时间:2021-09-26   来源:   点击:869
9月17日,《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印发。

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认定为重点监控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标准;

  •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 (七)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鼓励重点监控点到化工园区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同时,对经营出现亏损和经济效益变差的重点监控点应纳入安全环保重点监管对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监控点资格:
  •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浙江省

2021年8月25日,《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厂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 (二)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

  • (四)企业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亡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不存在恶意违法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 (五)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应达到B类及以上;
  • (六)对于申报企业的规模限定,根据所在县域定位、是否有认定园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等,作以下分档要求:     
1、企业所在县域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中属于限制类的,且已有  认定园区,则企业2工业用地面积须达1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20亿元以上,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技 术的企业,其应税销售可降低至8亿元
企业所在县域在危险

3、所在县域没有认定化工园区的,企业工业用地面积须达50亩以上,且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应税销售达3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

4、地方政府认为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必不可少,若不符合上述1、2、3条件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经信、环保、应急三部门书面认可后,获得申请资格。3、4类企业各设区市合计应严格控制在2家以内,确保企业为地方产业发展配套必须,且企业须位于工业园区(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内。此类企业由省里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理,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具备专职的安全、环保监测人员;
  • (八)企业已按要求开展全厂正规设计(或设计诊断)和安全评价,且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上述内容,制定《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监控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总评分在80分及以上监控点为合格监控点。


贵州省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监控点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所在市(州)、县(市、区)相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三线一单”等相关要求;

  • (二)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和省、市(州)有关产业政策

  • (三)企业厂区须连接成片,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 (四)当年度没有受到环保、安全限批等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 (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产品在省内外具有鲜明特色、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

  • (六)拥有较为成熟的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江苏省

依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扬州、连云港等市分别制定各地区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并公布首批监测点名单。
附:江苏已公布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



山东省

2018年1月12日,《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印发

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符合所在市、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 (二)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

  • (三)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 (四)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不存在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 (五)厂区须连接成片;

  • (六)上年度税收贡献在1亿元以上,并且主营业务收入石化企业在50亿元以上(炼油企业须有使用进口原油资质)、煤化工企业在30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在10亿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第一的企业;

  • (七)拥有较为成熟的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 (八)新一轮评级评价安全、环保单项评级均在85分以上,并且总评为“优”。

2019年6月和12月,山东省分别公布第一批(60家)和第二批(65家)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共125家。

附: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名单(一、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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