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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为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生态环保部制定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等六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环办〔2010〕124号)和《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
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配套表格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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