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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 (商检函〔2019〕41号)

发布者:瑞旭集团   时间:2019-08-06   来源:瑞旭集团   点击:1735

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进出口环节的企业而言,需要经常和海关打交道。海关究竟如何查验进出口的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查验哪些具体内容?这些在过关时企业经常需要面临的具体问题,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201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 (商检函〔2019〕41号),详细指明了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所需注意的事项。该通知内容于公布日起生效。具体官方原文链接

以下, 瑞旭集团将依据该通知内容,对此逐条进行解读:

一、各直属海关要牢固树立防范风险的底线思维,增强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认真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要求,提高对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认识,严格按照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尽责履职。

解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口危险货物需要提供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出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的职责方为:生产该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出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的职责方为: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

审查并出具鉴定证书的官方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现已归入海关总署)。

二、严格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验可采取与货物相适应的合格评定方式。

解读: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根据该通知检验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本身以及其包装。参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版本为2015版。由于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发布时,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尚未出台,此处,对此进行了更新。

三、严格落实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要求,散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使用包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海关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包装检验,目的地海关实施内容物检验。

解读:进口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在入境口岸即需完成检验。

带有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在进口口岸只进行包装检验,检验内容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包括: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等。且值得注意的是带有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在抵达目的地后,切记需要向目的地海关进行报检,请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货物检验。

四、严格落实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产地检验、口岸查验”要求,产地海关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包装检验和内容物检验;离境口岸实施口岸查验,包括包装、货证相符等。

解读:出口的危险化学品需在产地处进行包装和内容物的检验。

在离境口岸的检验主要涉及是否货证相符,包装是否符合,是否如实申报等。

五、严格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产地检验的要求,产地海关应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技术规范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其内容物与出口企业所申报的货物是否一致,其使用的包装是否正确。

解读: 强调了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需要提供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危包证,以确保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是否通过了相关测试,以及是否与所申报的货物匹配,即包装是否正确。

六、七、八、九均为海关对自身监管的要求,在此略过。

总结

依据该通知可发现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所被查验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现总结如下:

  1. 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
    • 散装危险化学品在入境口岸完成所有检验。
    • 带包装的危险化学,在入境口岸完成包装检验;在目的地海关进行货物检验。
  2.  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即涉危非危:为危险化学品,但非危险货物):在产地处进行包装和内容物的检验;在离境口岸的检验主要涉及是否货证相符,包装是否符合,是否如实申报等。
  3. 危险货物出口企业:提供危包证。
  4. 既是危险化学品,又是危险货物的出口企业:在产地处进行包装和内容物的检验;在离境口岸的检验主要涉及是否货证相符,包装是否符合,是否如实申报等,并需提交危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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