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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中的不可抗力:从俄乌冲突谈起

发布者:贸法通   时间:2023-03-14   来源:   点击:256
引言
2022年2月24日,俄乌冲突爆发,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广泛关注。许多西方国家迅速出台了对俄罗斯一揽子制裁方案,俄罗斯方面则以一系列 “反向制裁”予以回击。俄乌冲突作为影响世界的突发事件,对中俄间的经贸合作产生巨大影响。有些企业因无法向冲突地区供货或其他因素的干扰,面临着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其它违约责任。
虽然各国法中“不可抗力”在外延上略有不同,但一般都将“战争”或“武装冲突”纳入其中。俄罗斯法也将“战争”归结为“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否能免除某一具体合同受影响方的违约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文将以俄乌冲突为背景,研究俄罗斯法中的“不可抗力制度”,希望对俄经贸企业有所裨益。

何谓“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普遍确认。英国法确立有“合同受挫”(фрустрация договора)或“合同目的落空”(тщетность)制度,规定如果当事人因遭遇障碍而无法履行义务,可能是义务无法在现实、物质或法律上得以履行,也可能是由于情况的重大变化而使合同丧失目的,使履约无意义或与当事人预期的目标有重大不同,则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1 在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学说和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概念亦形成已久。
不同国家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存在某些差异,使得1980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无法载入某一法律体系的特定条款。为使之更加灵活(从而具有普遍性),立法者进行了抽象的界定,回避“不可抗力”概念而选择“无法控制的障碍”这一说法:“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 在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国际统一私法学会规定,“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该方当事人无法合理地预见,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及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予免责。” 3
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第117条、第118条对“不可抗力与免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替代了《合同法》,并在第180条承继了“不可抗力”的规定,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法律后果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民法典》第590条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国法采取三要件规则定义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当事人对客观情况的一种主观状态,判断能否预见,以一定的时间点为标准,且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不同,通常采取“理性的一般人”标准来界定“合理预见”。大部分学者认为,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意指客观情况发生的必然性和不可抗拒性,4 不能克服的范围包括客观情况及其发生之后的客观结果。5 不可抗力要构成免责事由,应当重点关注合同是否履行不能。此处的履行不能是指客观上履行不能,而非利益不平衡和主观上不愿履行。不可抗力是在“契约严守原则”下的免责制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发生全部或部分免责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就新冠疫情下认定“不可抗力”的指导意见和适用情形,很大程度上可用于协助判断俄乌冲突及其导致的相关金融制裁、贸易物流管制等措施,是否对中国供应商及俄乌买家履行国际买卖合同义务构成“不可抗力”。
尽管战争、地缘冲突一般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但当事人必须证明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冲突及衍生的各类政府行为,只有直接影响到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例如,俄罗斯远东地区与中国接壤的口岸(如符拉迪沃斯托克),在俄乌爆发冲突后发生的货物贸易,如果并未直接受到俄罗斯政府与俄乌冲突相关的临时措施的影响,则无论是供货方还是付款义务方,均很难主张“不可抗力”规则。

再如,俄乌冲突已经爆发并持续近一年,若此时中国供应商仍与俄罗斯买家订立例如CIF送货到俄国口岸的合同,则由于中国供应商应当已经可以预见送货到俄罗斯口岸的现实困难,其依然签署该等约定的行为,将使得中方很难于日后出现因货轮短缺无法交付的情况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俄罗斯法中的不可抗力

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对“不可抗力”的含义进行了阐述。根据这一规定,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的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不能履行是因不可抗力所致。
最初,“不可抗力”被立法者定义为一个“事件”(событие),而非一种“情况”(обстоятельство)。6 现行《民法典》将不可抗力列为一种“情况”,因此,人为造成的法律事实也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如罢工和军事行动等。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6年3月24日第7号决议(修订于2017年2月7日)《关于法院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某些条款的决议》中,对不可抗力的“异常性”和“不可避免性”作出了如下界定:
  • 异常性(чрезвычайность)规定了有关情况的例外性,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情况被认为是异于常态的,超出了普通的界限。
  • 不可避免性(непредотвратимость)的前提是,从事与债务人相同类型活动的任一民事主体都无法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及其导致的后果。
如果详细考虑民法的这一规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立法者将“异常”理解为不可预测、极端偶然的情况,从其来源、范围和性质来看都是不寻常的。不可抗力不取决于法律关系各方的意愿,通常排除了其可预见的可能性,因此不能归咎于个人的行为。这种异常表现在该情况的偶然性,即该情况不具备阶段性的发展过程,强调其日常情况下一般不存在的性质。
“不可避免”指在特定条件下不可避免的情况,即原则上可以防止,但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无法做到,没有任何技术或其他手段可以防止这种情况本身和与之相关的后果。要判断某一情况对特定人而言是否有避免的可能,需要考虑包括个体能力和科技水平等多方面因素。7 即“不可抗力”的概念在本质上具有相对性,因为能否将某种情况归为不可抗力取决于特定地点、时间和条件等。在不同的履约条件下,同一情况在某些情况可以作为不可抗力,而在其他情况下却是不妨碍履行义务的正常现象。

正因“不可抗力”的相对性,立法者无法提供一份详尽的“不可抗力清单”,无法穷尽式地列出构成免责事由的全部具体事实。

三、俄罗斯法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在俄罗斯法中,不可抗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同时具有异常性和不可避免性的情况。在商事活动中,不可抗力与其他情况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来自外部,通常不受制于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值得注意的是,若某种情况在合同中被列为不可抗力,并不当然意味着会被法庭承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法院将审查每个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情况是否符合异常性和不可避免性的要求,以及义务人能否采取措施或避免这些后果。
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作为公共生活中的一类现象,可被归为不可抗力。例如,在如下法院判决中,都对相应情况作出了不可抗力的认定:
  • 异常降水(莫斯科地区仲裁法院2015年12月9日NF05-16473/2015号裁决)。
  • 暴风雨天气(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9月1日N303-ES15-5226号裁决)。
  • 被列为“紧急状态”的洪水(远东地区仲裁法院2014年11月28日NF03-5191/2014号裁决)。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证明不可抗力情况的程序条例》规定了在外贸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情况的指示性清单。这份清单包含了诸如大规模疾病、火灾、破坏、罢工、自然灾害和其他不以缔结合同的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在法人之间的纠纷中,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决定是否承认某种情况为不可抗力。8
由义务方的意愿或行为导致的情况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其中包括:
  • 义务方不履行义务;
  • 债务人缺乏资金;
  • 市场缺乏必要商品;
  • 债务人代表的不当行为。
金融和经济危机不属于不可抗力,法院将其认定为企业经营风险(莫斯科反垄断局2010年9月1日第NKA-A40/9199-10号令)。在外贸合同中,上述危机也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俄罗斯工商会证明不可抗力情况的程序条例》第1条第3款)。
此外,法院将下列情况认定为经营风险,对将其归于不可抗力的请求不予认可:
  • 债权人的相对方破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05年12月6日第49-V05-19号裁决);
  • 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例如,失窃不属于不可抗力(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1998年6月9日第6168/97号裁定);
  • 银行撤销许可证(莫斯科地区仲裁法院2016年3月28日第NF05-2728/2016号裁定);
  • 汇率波动,货币贬值(莫斯科地区仲裁法院2017年8月3日对A40-129109/2016号案件的第NF05-9562/2017号裁定)。9
应当注意的是,作为一般规则,债务人缺乏必要的资金并非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但是,如果是由既定的限制性措施造成的,可以考虑作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免责依据。10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法院将根据异常性和不可避免性的标准,对个案情况作出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具体认定。


四、俄乌冲突和新冠疫情

(一)俄乌冲突





乌克兰境内的特别军事行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国际商业仲裁院就该问题持何种立场?ГАРАНТ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专家认为,若涉及的待履行义务与乌克兰领土无关,在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本身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经济制裁和特别军事行动造成的一些后果可被视为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阐述了“不可抗力”的含义,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不可抗力情形“异常性”和“不可避免性”的特殊标志,《俄罗斯联邦工商会证明不可抗力情况的程序条例》亦列出了在外贸合同中适用不可抗力情况的指示性清单。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情况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被告的违约行为、市场上没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货物以及其他构成企业风险的类似情况,不具备当时情况下的特殊性和不可避免性,被告因美国的制裁而未能交付必要的货物并不构成不可抗力(见莫斯科州仲裁法院2016年2月8日N F05-18942/15号判决)。
外国对俄罗斯联邦实施制裁的部分后果,以及对这些制裁采取报复性措施造成的结果,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况。但需注意,承认某种情况为不可抗力情形具有评价性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换句话说,即使是客观发生的敌对行动或制裁,也不一定能阻止某一特定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法院将评估个案的情况,并确定是否存在适用《民法典》第401条第3款的条件。不可抗力必须是履行不能(或不适当履行)双方各自民事义务的直接原因。即当事人须根据合同的内容和义务的性质,证明因不可抗力而违反合同义务的“正当性”。证明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5年6月23日第25号决议第12条,第7号决议第5条)。
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还形成了一种方法,即承认俄罗斯联邦在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为不可抗力情形的做法,不能在不考虑债务人经营活动类型、义务履行条件、所在地和经营地等因素的情况下,对全部债务人同等适用。而是必须考虑到特定案件的情况(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来确定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存在。11
一些法院考虑到案件的情况,承认特别军事行动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在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地区仲裁法院2022年8月19日对N A56-56603/2022号案件的裁决中,法院承认在货物制造商位于乌克兰的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供货义务得不到履行。因此,该公司无法履行其义务并交付货物。正如法院所指出的,当事人无法预见这些情况,这些情况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来说并不常见,因此,当事人无法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或其后果。
在汉特-曼西自治区尤格拉的尼亚干市法院2022年6月23日对N 2-720/2022号案件的判决中,法院也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的无法履行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在乌克兰的特别军事行动以及国际航班被暂停。
因此,如上所述,能否认定某种情况为不可抗力,取决于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情形。
此外,司法实践强调,债务人不仅要证明妨碍正常履行义务的异常性和不可避免性,而且还需证明债务人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来减轻不可抗力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将这种情况的发生通知债权人(2016年7月7日第十七复审仲裁法院 N 17AP-6447/16号裁决,2020年3月16日第二十一复审仲裁法院 N A83-14541/2019号裁决,2018年3月7日第五复审仲裁法院 N 05AP-577/18号裁决)。如果债务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必须赔偿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第7号决议第10条)。
虽然法院有权承认某些情况是与特定合同有关的不可抗力,但不排除合同双方在法庭外对这种情况进行处理,例如通过缔结合同的补充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同程序或相应改变履行义务的时间框架等。
需要强调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问题中所提情况的发生本身并不能终止义务,根据《民法典》第309条,各方必须按照其条款履行义务。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只是免除了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如延迟履行)义务的责任——免除支付罚款、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义务在不可抗力情况消失后履行义务,只要履行义务并没有因为这种情况而变得不可能。而只有在由于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即使在特定情况消失后也不可能履行义务,该义务才因不可能履行而终止(《民法典》第416、417条)。
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主动制定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修正案草案,以扩大“不可抗力情形”的概念。当对合同履行起决定作用的合同外第三方遭遇美国、欧盟或他国制裁时,允许将该第三人的行为确认为不可抗力情形。
(二)新冠疫情




俄罗斯财政部、俄罗斯紧急情况部和俄罗斯反垄断局共同指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具有非同寻常和不可克服的性质。例如,根据2020年3月5日N12-UM号莫斯科市长令修订的2020年5月7日N55-UM号莫斯科市长令表明,在莫斯科市内,新冠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然而,将新冠疫情定为不可抗力的做法十分模糊。正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审查中指出的,是否承认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取决于债务人(债务人所属的类别)、当时所处的条件和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地区。最高法院还强调,疫情的影响并不具有普适性,必须参考具体情况和具体的债务人对情形进行抽象界定。12 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都必须综合全案情况(包括所有履行条款、债务人的善意行为、特定情况的性质等)。13
在新出现的判例中,对于将新冠疫情的影响定性为不可抗力情形,存在不同的方式。根据莫斯科州仲裁法院的裁定,14 法人实体对公共当局的行为提出质疑的要求遭到拒绝,理由是区域法案承认扩大新冠疫情检查范围属于不可抗力,故公共服务的提供得以规范地延长。同样,莫斯科仲裁法院驳回了能源供应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要求,15 理由是被告客观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
由于关于新冠疫情缺乏普遍性的规定,也有法院采取相反做法,选择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根据汉特-曼西自治区尤格拉仲裁法院的裁定,16 原告资源供应组织向被告追偿供热欠款、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得到支持,因为该案中被告并不属于可以延期缴纳违约金的主体。
另外,如果债务人没有将不可抗力的出现通知债权人,法院也会满足债权人的诉求。例如,圣彼得堡和列宁格勒州仲裁法院的裁决17 认为,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了通知义务,但被告并未采取措施将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也没有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债权人。另外,大量企业裁员导致缺乏资源来适当履行所签订合同下的相关义务,法院未将这种情况定为不可抗力情形。罗斯托夫地区仲裁法院18 支持债权人对运输公司提出的车皮滞留费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尽管债务人因新冠疫情的蔓延而减少了雇员人数,但并没有暂停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通过分析目前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对新冠疫情进行定性的司法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尽管根据目前的俄罗斯民法,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情况的一般标准,但疫情本身并未直接被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与疫情有关的某些限制(如公共部门对商业活动施加的限制)被执法部门认定为不可抗力。其次,具体情况、环境、区域和背景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不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性措施,联邦一级缺乏相应具有普遍性的紧急状态制度。第三,在部分法院的实践中,存在将疫情归为不可抗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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